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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Archive '旅游保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终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 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 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 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手续
第九条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组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旅行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 组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做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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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旅游险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旅行社投保就行
许多跟团出游的市民往往以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责任险,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其实不然,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
旅游险包括旅游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
旅游责任险是规定旅行社一定要承保的保险,但是,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埋单,如果游客本人发生了意外事故则不在承保范围内。而旅游意外险则承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所以,出门旅游前,除了确认旅行社的旅游责任险,自己也要买一份旅游意外险来增加保障。
误区二:获赠旅游险一包到底
有些旅行社在推销旅游产品时会以旅游送保险招揽客户。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还需要再自己购买旅游险吗?
这个问题分两步来看。首先,务必看清楚旅行社送的究竟是责任险还是意外险。不排除有些旅行社以送旅游险这个笼统的概念为幌子,实际上只是购买了国家规定旅行社必须购买的责任险。
另一种情况,旅行社确实帮助顾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那么,顾客应该去旅行社详细了解这份意外险的具体信息。这些信息都有助于游客在旅游期间遇到问题时合理、合法保护自身的利益。
误区三:旅游险越贵越好
决定了要买旅游险,究竟要买哪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购买多少金额的保险成了要考虑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购买保险,当然是保额越高越好。尤其是去国外,考虑到国外的消费水平,保险公司往往会劝说客户投保高保额。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境外旅游险的保额动辄50万元、100万元。
其实,境外旅游险的保额不一定以高为好。选择保额时,要参考旅游天数、旅行地区的消费水平等。比如,去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医药费较高的国家,医疗险的保额最好不要低于20万元,而去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行程较短的话,医疗险的保额在10万元左右即可。
误区四:意外险什么都赔
时下,很多年轻人喜欢前卫的旅游方式,而前卫往往伴随着刺激,也就是高风险。购买旅游意外险后,就可以放心大胆地玩这些刺激项目吗?答案是否定的。从自身安全来说,旅游不应该单纯追求刺激。出门在外,虽然要尽兴畅游,但是也要关注安全问题,避免一时贪图刺激留下终身遗憾。
目前,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随着对这些旅游项目的需求增加,有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可以承保以上项目的旅游意外险。如果有计划从事这些活动,要先确认购买的意外险是否有对高风险项目的免责条款。
误区五:出了险全额赔偿
出险以后并不是都能得到全额赔偿。一般情况下,人身意外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限额,而非实际给付金额,除航空事故能得到最高赔付金额外,其他人身意外保险都是按比例赔付。市民在选择旅游险时,要留意保险公司推出的境外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限制。
如某保险公司的境外旅游险,其中,境外救援责任涵盖了紧急医疗转送、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儿童住院期间家长陪同住院、病情好转后回国、遗体转送回国等多项保障内容,总保额40万元。但该保险公司同时规定了各项责任的限额,如医疗转运不超过3万元,紧急就医不超过2万元,也就是说,40万元保额只是分项责任保险的累计,并不意味着只要一出险就可以享受40万保险赔付。
误区六:买保险能获申根签证
去欧洲旅行,面临着必须购买旅游意外险才能获得签证的问题。根据申根协议,签证申请者在申办签证时出示的境外旅游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必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且保险期限不能少于在旅游国家的停留期限。
但是,对不同公司的境外旅游险,不同的签证国认可程度存在差异,所以一定要选择相应的保险公司。
需要提醒的是,赴申根国家旅游时,请勿忘携带所购买的国际旅行保险单原件,以备有关国家移民当局入境时查验。
误区七:有境外险医疗费免单
并非如此。近年来,境外医疗保险的理赔纠纷逐渐增多,不少被保险人在境外遭遇意外,在当地医院进行救治,等拿医疗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时,有些项目却不能理赔,原因就是费用不合理。实际上,不少保险公司目前都不提供提前垫付医疗费用的理赔项目。这就为境外旅游医疗理赔留下了隐患。
目前,已经有公司开始推出有提前垫付项目的境外旅游保险。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出险后医疗费用是提前垫付还是事后报销。所谓事后报销是指一旦发生事故时,先由客户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客户需要先自行解决资金问题。而提前垫付是指假如客户不幸发生事故后,住院费用等都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保险额度内直接承担。最好选择提前垫付医药费的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了投保人为筹措资金而奔忙,同时也减少了投保人回国后的理赔麻烦。
相关链接:旅游意外险哪些情况不赔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旅游意外险使用以下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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